居巢區督辦室

居巢區督辦室是巢湖特別行政區下設的一個特設機構,主要負責監督和協調居巢區內政府各項決策、政策和專案的執行情況,確保工作任務按時完成。 作為居巢區的重要監督和執行保障部門,督辦室發揮了跨部門協調、政策推進監督以及問題反饋的核心作用。

機構定位

居巢區督辦室隸屬於居巢區政府辦公廳,直接對區級領導負責。 它的核心職責是監督政策執行、推動項目落實,並及時向領導層彙報工作進展,解決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。 居巢區督辦室作為特區內的一個特設機構,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,以確保特定任務的順利推進。

主要職責

  1. 政策執行監督:負責監督居巢區內各項政府政策的執行情況,確保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計劃落實政策。
  2. 重大專案督辦:跟蹤居巢區內的重點專案,特別是涉及民生、基礎設施、城市發展等領域的專案,確保按期推進。
  3. 跨部門協調:在執行過程中協調各部門的工作,解決部門之間可能出現的溝通和配合問題,確保整體工作的有序推進。
  4. 反饋與改進建議:根據專案進展和執行情況,及時向區領導層報告,並提出改進建議,以優化執行效果。
  5. 突發事件處理:對突發公共事件、緊急任務進行快速反應和處理,協調各方資源應對危機。

組織架構

 居巢区督辦室設有總督辦(辦公室)和六名大督辦(辦公室),每個督辦負責居巢區内的兩個下轄分區/街道,分工明確,保障日常監督和協調工作順利進行。 其領導直接由區政府任命,並定期向區委、區政府彙報工作進展。 總督辦由居巢區常務副區長兼任,六名大督辦級別為副廳級。 督辦室還聘用社會知名人士擔任督辦,無實際級別。

運行機制

  • 信息反饋機制:通過定期收集各部門的工作數據,形成工作報告,供區領導審閱。
  • 定期督查:通過定期走訪、檢查等形式,確保各項工作的進度和品質符合預期目標。
  • 專項行動:針對特定任務和專案,開展專項督辦行動,確保重點工作能夠如期完成。

作用與影響

居巢區督辦室的設立有效提高了居巢區政府內部的工作效率,加強了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,減少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延誤和障礙。 同時,督辦室的反饋機制也有助於政府領導及時掌握工作動態,優化決策過程。 作為特區內重要的監督和執行部門,督辦室為巢湖特區的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。

最高處罰標準設置

1. 直接處罰

  • 適用範圍:對於執行問題較輕微或初次違反規定的情況,可由督辦室直接進行處罰。

  • 處罰方式

    1. 通報批評:對負責部門或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,並要求限期整改。
    2. 責令整改:督辦室下達責令整改通知,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整改。
    3. 罰款或扣除績效:根據問題性質,對部門或個人進行適當的罰款,或扣減其績效獎金。
  • 實施流程

    1. 督辦室對問題進行初步評估,根據規定做出處罰決定。
    2. 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或責任人,並要求整改。
    3. 督辦室進行整改跟進,確保問題得到解決。

2. 申報處罰

  • 適用範圍:對於涉及到較嚴重的政策違反、不作為或重大延誤情況,督辦室無法單獨處理的問題,可向區政府或相關主管機構申報處罰。

  • 處罰方式

    1. 降職處理:對責任人進行降級處理,或調離現有職位。
    2. 撤職處理:針對屢次違反或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任人,提交撤職建議。
    3. 停止考核獎勵:暫停部門或個人的年度考核獎勵,並影響其未來升遷。
  • 實施流程

    1. 督辦室對問題進行深入調查,並將處罰建議提交給區政府辦公廳或相關主管部門。
    2. 區政府對問題進行審查,並依據督辦室的建議,決定是否採取降職、撤職等處罰措施。
    3. 督辦室負責後續監督整改。

3. 聯審處罰

  • 適用範圍:對於涉及多部門、影響廣泛、後果嚴重的政策執行失敗或嚴重不作為,督辦室可聯合紀檢、監察、司法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,進行更高層級的處罰。

  • 處罰方式

    1. 依法追責: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,由紀檢、司法部門介入,進行法律追責,甚至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2. 撤職或開除:對嚴重違法、失職的責任人進行撤職處理,或依據法律規定予以開除。
    3. 公務員名單取消:針對嚴重違反規範的公務員,聯合人力資源部門,取消其公務員資格,並列入不合格名單。
  • 實施流程

    1. 督辦室提出聯合審查建議,並聯合紀檢、監察、司法部門進行案件審查。
    2. 紀檢部門對責任人進行立案調查,司法機構介入,視具體情況依法處理。
    3. 最終處罰結果由聯審機構作出,並向區政府和社會公開處罰決定。

異議處理機制

  1. 申訴渠道
    • 被處罰單位或責任人若對處罰結果有異議,可以通過信訪局、區紀委或區政府提出申訴,要求複議。
  2. 複審機制
    • 督辦室應建立內部複審機制,針對被舉報或申訴的處罰決定,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重新評估,確保處罰的合法性和公平性。


居巢區督辦室工作規章

為了規範居巢區督辦室的工作,保證政策落實的效率和質量,維護行政工作的透明度,制定以下工作規章。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本規章旨在規範居巢區督辦室的日常工作,確保督辦職能有效發揮,對政府各項政策、重大項目及相關工作的執行進行全程監督、督促與協調。

第二條
督辦室負責對居巢區內各單位、各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,並對各項重大事項進行跟進,確保其按時、高效完成。

第三條
督辦室應堅持公正、公平、透明的原則,確保所有督辦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。


第二章 職責範圍

第四條
督辦室的主要職責包括:

  1. 監督居巢區政府各部門的政策落實情況。
  2. 對重大項目、工程和民生事務的進展進行督促和反饋。
  3. 協調多部門合作,消除工作障礙,確保各項工作按計劃進行。
  4. 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工作進度,提出改進建議。

第五條
督辦室應對拖延、不作為或推諉責任的行為進行跟進,並對相關單位或責任人提出批評或建議處分。


第三章 督辦程序

第六條
督辦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:

  1. 問題收集:通過區政府指令、民眾反映或內部審查,收集問題。
  2. 立案調查:對收集到的問題進行評估,對具體事項立案,展開調查。
  3. 整改通知:發現問題後,向相關單位下達整改通知,規定整改時限。
  4. 跟蹤督查:在整改過程中,定期跟蹤檢查整改進度,必要時進行實地調研。
  5. 結果反饋:督辦室將整改結果向區政府報告,並向相關單位通報整改情況。

第四章 問責與處理

第七條
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單位或責任人,督辦室可採取以下措施:

  1. 通報批評:對存在明顯問題且未及時整改的部門,予以通報批評。
  2. 責令整改:再次下達整改通知,限期改正。
  3. 工作約談:對相關部門或責任人進行約談,要求其提交具體整改計劃。
  4. 處罰建議:對多次不履行整改義務的部門或責任人,督辦室可向區政府提交處罰建議,對其進行職務調整或降級處分。

第八條
對因故意拖延、推諉或徇私舞弊而導致嚴重後果的單位或責任人,督辦室應建議區紀委、監察部門介入調查,並依法追究責任。


第五章 工作協作

第九條
督辦室應與居巢區的相關部門保持密切協作,特別是區紀檢監察、財政、人社、司法等部門,確保督辦過程中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解決。

第十條
督辦室應與下屬單位保持通暢的溝通渠道,對於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政府請示,確保決策一致性。


第六章 異議與申訴

第十一條
被督辦單位若對處理結果有異議,可向居巢區辦公廳或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訴,要求對處理過程進行復核。

第十二條
督辦室應接受區紀檢部門和區政府的監督,確保其工作公正、透明,並對外接受合理的意見和建議。


第七章 附則

第十三條
本規章由居巢區督辦室制定,並由居巢區政府監督執行。

第十四條
本規章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未盡事宜按居巢區政府有關規定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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奮進,我們共同的答案

站在歷史的山巔回望,從開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,到開啟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,系統整體設計推進改革新征程,再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應對風險挑戰進軍,三次“三中全會”以貫之,一脈相承: ——中國共產黨人前行的決心矢志不渝。在各種風險考驗面前,我們志不改,道不變,任爾東西南北風,不畏浮雲遮望眼,把中國發展進步的命運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。